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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65】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及适用条件梳理

时间:2020-03-10   访问量:1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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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及适用条件梳理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尤其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总局陆续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再加上之前下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文件,众多优惠中,小规模纳税在疫情期间应如何适用呢?


一、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规定

(一)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需预缴税款的业务同样按上述规定确定是否预缴。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涵盖了疫情期间。

本项优惠政策能否适用会受到纳税人身份和销售额的限制。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本项优惠只有服务类型的限制,没有纳税人身份、应税销售额和地域等限制。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本项优惠时间最短,只有三个月,有地域、纳税人身份和适用征收率的限制,没有服务类型和销售额的限制。

以上所有免征增值税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二、疫情期间增值税减税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减征增值税有地域、纳税人身份和适用征收率的限制,没有服务类型和销售额的限制,但优惠期限较短。

减征优惠可以开具增值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疫情期间各项优惠适用顺序

湖北省内:

        1、看服务类型:疫情期间所有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与纳税人身份和销售额无关。

        2、看纳税人身份和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暂停预缴增值税。与服务类型和销售额无关但期限较短。

        3、看纳税人身份和销售额:所有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底前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不超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预缴税款也适用。与服务类型和适用征收率无关。


       湖北省外:

       1、看服务类型:疫情期间所有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与纳税人身份和销售额无关。

       2、看纳税人身份和销售额: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预缴税款也适用。无服务类型和适用征收率无关。

       3、看适用征收率: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业务,适用3%征收率或预征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免税优惠和减税优惠均可放弃,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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