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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60】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八个热点问题

时间:2020-03-03   访问量:1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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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八个热点问题


一、哪些企业可免征社保费

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可免征。

免征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适用企业:湖北省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参保单位;湖北省外各省份的中小微企业。

免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不超过5个月

注:是否中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标准来判定。


二、哪些企业可以减征社保费

(一)湖北省外大型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减征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适用企业:湖北省外各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超标准判定)

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不超过3个月

(二)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范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适用企业:所有参保企业

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不超过5个月

注意

1、职工医保和其他社保的减征期限不相同。

2、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

 

三、减征后缴费仍有困难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个人也可以减免社保费吗?

本次社保费优惠仅减免四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正常扣除。


五、公积金有没有减免政策?

公积金没有免征政策。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纾解企业困难保障职工权益:

(一)缓缴不间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逾期不报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提高提取额度: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四)协商缴存比例: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协商停缴,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减免社保费后职工权益会受损吗

人社部、医保局提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也做出了以下回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总体是平稳的,这次出台的阶段性的减费政策,虽然使基金收入有所减少,但是影响总体可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有保障的;医保局成立以后,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一方面提高了我们所购买医疗服务的质量、效益,一方面降低了成本,客观上也提高了基金使用的效率。2019年统筹基金当期结存充裕,保障待遇支付是有能力的。


七、社保优惠需要审批吗?如何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件提到,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20日新闻发布会上税务总局表示,要努力让企业免填单、非接触就能便捷的享受减免优惠。


八、符合优惠条件但已缴纳的社保费还能享受优惠吗?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关于社保减免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在陆续印发,各地还需关注本省相关落地文件的出台。

 

 

参考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20日14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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