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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1”的政策要点把握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了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政策。次日,税务总局下发了2020年5号公告,明确了具体税收征管事项。我们一起梳理一下相关内容:
一、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减免范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包含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也不包含一般纳税人按简易3%征收的情况。
三、发票开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软件升级: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前及时将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升级完成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选择“1%”征收率。
五、纳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