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程

当前位置:首页>课程中心>精选课程

【听税152】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口罩和消毒液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时间:2020-02-20   访问量:20038
立即学习
详  情

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口罩和消毒液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会计核算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属于与经营生产相关的支出,应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

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和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属于特殊情形下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单位购买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用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企业自产口罩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不需要确认销项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和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的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最新课程.jpg




上一篇:【听税15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要点总结

下一篇:【听税151】国常会重要决定,中小微企业有望免征“三险”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