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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哪些临时性补助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临时性工作补助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文,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具体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简称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0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补助来源和人员范围比财社[2020]2号更广些:
补助来源方面: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来源不只是中央财政,还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人员范围方面:参与疫情防控人员不只是财社[2020]2号文中规定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取得的符合免税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需要符合各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纳个人所得税。
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