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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抗疫情增值税免税政策实务操作问答
1、问:我公司1月份采购了一批N95口罩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为疫情防控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购买口罩并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问:我公司是货运企业,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请问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问: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月底以来基本空房,营业额下降得厉害,加上人工等成本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问: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市民无法出门,主要依靠我们的快递小哥上门配送居民生活必须的用品,而企业这段时间的成本开支也大幅上升,经营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5、问:我公司是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因疫情的影响,客流量大幅下滑,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长途客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问: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