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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账三年以上的的应付账款要转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中提到“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只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也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规定。
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是否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参考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