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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最新优惠政策出台,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几大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方案中对残保金征收的主要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取消了财税【2017】 18号文件中“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的限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五、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