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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040】中秋又将至,再话 “月饼税”

时间:2019-08-30   访问量:2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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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又将至,再话 “月饼税”


一、增值税

1、自产的月饼发福利或交际应酬: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


2、外购的月饼发福利或交际应酬: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


3、自产或外购的月饼无偿赠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外购月饼发给职工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费支出,应当计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发员工

企业发月饼给员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发离退休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 送客户供应商

企业送月饼(礼品)给客户应属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税款由赠送月饼(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目为“偶然所得”税率为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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