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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需要汇算清缴吗

时间:2019-02-02   访问量: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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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算清缴时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汇算清缴主体:本人;纳税人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

3、汇算清缴地点: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两处以上选择一处;无任职受雇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4、汇算清缴情形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文件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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