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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58】应取得而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05-15   访问量:1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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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得而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一、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自查发现
(一)补开、换开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1、一般情形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二)当期不得扣除,5年内可追补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按规定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或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按规定取得了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或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二、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一) 60 日内补开、换开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二)当期不得扣除且不得追补扣除

发生上述情形,企业在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且不适用追补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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