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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67】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时间:2023-05-26   访问量:1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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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

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举例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
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举例】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9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10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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