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935】计算残保金时,“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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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残保金时,“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在残保金计算过程中,不少会计朋友对“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存在疑问,我们通过下列4个问题来搞清楚这个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二、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属于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人数?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如果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人数,折算公式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 ×(用工月数÷12)四、如果年度中间有人员变动,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可参考《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的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计算公式为:月平均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月末职工人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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