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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为了贯彻上述政策,多地下发了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的通知,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其中规定,自2020年5月11日 起,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与之类似的,还有广东阳江,广东中山等地,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那么个人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携带哪些资料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个人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一)印花税
转让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5‰
个人可以享受在50%的幅度内减征的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二、申报纳税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