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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给试用期员工交社保吗?
公司一般都会有新员工试用期,用人单位需要给试用期员工交社保么?如果不交社保会有什么风险吗?
一、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可以不交社保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即使是试用期也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
三、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有何风险?
(一)劳动用工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工伤待遇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