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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规定的?
2011-11-17
一、根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
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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