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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未办理产权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到什么时候?
2011-11-16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52号
)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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