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