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