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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2015-1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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