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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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2015-05-25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五、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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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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