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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哪些资料?

2011-11-1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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