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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2011-11-17
一、根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
号)
第四十二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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