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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011-11-18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二条规定:“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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