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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指定扣缴义务人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015-09-24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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