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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何种情形时,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0-06-0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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