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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1-11-18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5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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