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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就预约定价与税务机关做预备会谈时,应当就那些内容作出说明?

2017-12-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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