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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