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问答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2016-04-27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