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