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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产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

2011-11-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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