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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的,何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1-11-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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