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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能否减征个人所得税?

2011-11-1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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