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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是否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

2014-01-07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规定:“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账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 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八、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自产、外购(分别登记外购含税国产、进口数量和外购国产免税数量)、移送使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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