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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11-18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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