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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怎样进行认证,有什么具体规定?

2011-10-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第七条规定:“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对取得需报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可持防伪税控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认证。”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将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的抵扣联电子数据,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将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未通过的,可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条规定:“每次认证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最终认证结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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