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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