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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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取得的哪些补贴、津贴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

2011-11-1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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