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6号)规定:“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