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中心
企业服务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问答
稽查案例
财税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问答
城市信用社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由谁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1-1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