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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
非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1-11-16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03号
)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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