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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2011-1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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