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问答

个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2011-1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