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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2011-1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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