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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是否可以作为境外已纳税额进行抵免?

2011-11-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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