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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该退税款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11-16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38号
)规定:“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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