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能否豁免?
2011-10-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规定:“六、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本通知规定的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