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是否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015-09-28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的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已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二、《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