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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1-11-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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